{"error":false,"id":["08113:08113:2011-01-10-制定:44"],"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11-01-10-制定","順序":44,"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公用天然氣事業與其他事業併購者，應由併購全體當事人備具申請書，載明併購後之事業名稱、負責人、本公司所在地、實收資本額、供氣區域，連同併購營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相關法令辦理併購事宜。","法條編號":"08113:08113:2011-01-10-制定:44","立法理由":"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併購時，因涉及供氣區域之整併，爰明定應備妥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相關法令辦理併購事宜。","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