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11-01-10-制定:53"],"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11-01-10-制定","順序":53,"條號":"第四十七條","內容":"天然氣事業應將輸儲設備相關資料建立輸儲地理資訊管理系統，並適時更新資料，定期分送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限期通知其更新資料。\n　　前項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應分送之機關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8113:08113:2011-01-10-制定:53","立法理由":"一、天然氣事業除管線應建立地理資訊管理系統外，整體輸儲設備均應完整建置相關地理資訊，並適時更新，爰為第一項規定。\n　　二、為使資訊系統得在同一架構下連線使用，爰於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地理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項目及應分送之機關與期限。","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