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11-01-10-制定:7"],"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11-01-10-制定","順序":7,"條號":"第五條","內容":"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n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n　　二、廠區位址圖。\n　　三、年產能量及生產、處理計畫。\n　　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n　　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其容量。\n　　六、處理工廠或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n　　經營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n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n　　二、接收站位址及卸收容量。\n　　三、進口及供應計畫。\n　　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n　　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容量。　\n　　六、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法條編號":"08113:08113:2011-01-10-制定:7","立法理由":"一、天然氣生產事業需依礦業法取得探礦權與採礦權，天然氣進口事業亦需依商港法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法規取得建港許可，之後所建置之相關輸儲設備，投資金額龐大，興建時程相當長，且須依相關法規辦理環境評估、安全檢查後始能動工使用，過程已相當嚴謹。\n　　二、鑒於本法規範天然氣事業之重點係經營管理，且查日本經濟產業省亦未規定經營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需經許可，故本法採行登記制，明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俾利掌握相關資訊，健全管理措施。","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