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16-05-06-修正:25"],"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16-05-06-修正","順序":25,"條號":"第二十一條","內容":"天然氣事業因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須承購或承租他人土地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法條編號":"08113:08113:2016-05-06-修正:25","立法理由":"為期天然氣事業能順利裝置輸氣設備以外之輸儲設備，以擴大天然氣之使用，爰明定於承購或租用他人土地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協調處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