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16-05-06-修正:33"],"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16-05-06-修正","順序":33,"條號":"第二十八條","內容":"公用天然氣事業對所需之天然氣，應與其供氣者訂立契約，載明雙方責任、供氣熱值、壓力、供氣量、交貨口、計價方式及其他雙方應遵行事項。\n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契約之內容，必要時，得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提供。","法條編號":"08113:08113:2016-05-06-修正:33","立法理由":"一、為確保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用戶之天然氣品質及穩定性，爰於第一項明定應與供氣者訂立契約及其應載明事項，以明雙方責任，俾保障用戶權益。\n　　二、為因應主管機關管理上之需要，爰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要求業者提供契約所訂之內容，例如：所定計價方式係採按立方公尺計價或數量折扣計算方式等。","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