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16-05-06-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16-05-06-修正","順序":34,"條號":"第二十九條","內容":"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就其服務有關事項，訂定營業章程，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時，應附具相關資料，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n　　前項營業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及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章程，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實施之日十日前公告及刊登當地新聞紙，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供用戶查閱；修正時，亦同。\n　　因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所定事項，顯有不當、妨礙公共利益、損害用戶權益或顯失公平情事時，主管機關得通知該事業於一定期間內修正之。","法條編號":"08113:08113:2016-05-06-修正:34","立法理由":"一、營業章程係規範公用天然氣事業與用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爰於第一項明定其報核程序。\n　　二、為保障用戶權益，爰於第二項規定營業章程應記載之事項（包括供氣要件、計量與收費方式、與用戶間權利義務關係、每月基本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及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　　三、為使用戶周知營業章程內容，爰於第三項規定該章程實施之日十日前應公告及刊登當地新聞紙，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供用戶查閱。\n　　四、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依第一項之規定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惟核定之營業章程內容若有因社會、經濟情勢之變遷，而顯有不當等情事時，所定事項應酌予調整，爰於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通知業者於一定期間內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