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16-05-06-修正:35"],"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16-05-06-修正","順序":35,"條號":"第三十條","內容":"公用天然氣事業在其供氣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氣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法條編號":"08113:08113:2016-05-06-修正:35","立法理由":"鑒於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區域獨占之事業，故對於政府核定供氣區域內之用戶，應負有充分供氣之義務，爰明定業者在其供氣區域內對於請求供氣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