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16-05-06-修正:38"],"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16-05-06-修正","順序":38,"條號":"第三十三條","內容":"公用天然氣事業於不影響穩定供氣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情形下，得供應其他業者。\n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前項供應其他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　　一、用戶名稱。\n　　二、最大尖峰日負載量。\n　　三、使用之輸儲設備。\n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第一項規定供氣者，應建立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項目，不得交叉補貼。","法條編號":"08113:08113:2016-05-06-修正:38","立法理由":"一、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天然氣之對象，依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係為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對於前述以外其他行業之供氣，應於不影響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供氣穩定之前提下進行，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n　　二、修正第二項條文如文。\n　　三、原條文第三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