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16-05-06-修正:52"],"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16-05-06-修正","順序":52,"條號":"第四十六條","內容":"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按年訂定供氣計畫，載明預估用戶成長戶數、供氣數量、埋設管線長度、區域及其他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實執行；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對其供氣計畫進行查核。\n　　前項供氣計畫之內容、格式、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法條編號":"08113:08113:2016-05-06-修正:52","立法理由":"一、按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公用事業，且有供氣區域獨占權，為避免其獨占供氣區域且未積極發展業務，主管機關應監督其業務，以提昇普及率，爰於第一項規定應訂定供氣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該管主管機關並得就供氣計畫要求確實執行並得進行查核，俾監督業者積極經營，確保消費者權益。\n　　二、為督促公用天然氣事業改善供氣普及率，供氣計畫應納入重要項目（如普及率），至供氣計畫內容及格式、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定之，俾利業者遵循。","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