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16-05-06-修正:57"],"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16-05-06-修正","順序":57,"條號":"第五十一條","內容":"天然氣事業輸氣管線因發生腐蝕或其他現象，有影響安全之虞者，事業應立即汰換。\n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於天然氣事業之輸氣管線實施檢測，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　　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法條編號":"08113:08113:2016-05-06-修正:57","立法理由":"一、為保障供氣安全，爰參考「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輸氣管線有影響安全之虞者，業者應立即汰換，且於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檢測。\n　　二、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事涉公共安全與用戶用氣安全，爰於第三項規定須定期編具次一年之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