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16-05-06-修正:60"],"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16-05-06-修正","順序":60,"條號":"第五十四條","內容":"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儲存；其開立之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n　　前項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比率及其運用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8113:08113:2016-05-06-修正:60","立法理由":"一、基於供氣安全之考量，公用天然氣事業需定期汰換輸氣管線，為避免因缺乏資金而面臨無法汰換之情形，爰於第一項規定須設專戶提撥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n　　二、至輸氣管線汰換準備金之提撥方式、比率及其運用方式之辦法，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