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16-05-06-修正:71"],"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16-05-06-修正","順序":71,"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並應通知其繳銷供氣營業執照；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註銷。","法條編號":"08113:08113:2016-05-06-修正:71","立法理由":"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時，原經營者應繳銷供氣營業執照；未繳銷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逕為註銷。","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