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20-05-12-修正:27"],"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20-05-12-修正","順序":27,"條號":"第二十三條","內容":"公用天然氣事業因敷設管線之必要，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敷設，敷設前，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提出異議時，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n　　前項通知，如確有困難者，得以公告代之。\n　　第一項管線之敷設，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予以修護或補償。","法條編號":"08113:08113:2020-05-12-修正:27","立法理由":"一、為期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管線工程順利進行，爰於第一項規定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後，始得通過其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敷設之；若有異議，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則應於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先行施工。\n　　二、若敷設管線之通知確有困難者，於第二項規定得以公告代之。\n　　三、為避免損及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權益，爰於第三項明定公用天然氣事業管線之敷設，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予修護或補償。","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