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20-05-12-修正:40"],"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20-05-12-修正","順序":40,"條號":"第三十五條","內容":"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得向用戶收取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合格之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行委託以裝置建物內之管線設備。\n　　前項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於完成裝置，經報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進行檢查，並發給合格證明，始得供氣。\n　　第一項計費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8113:08113:2020-05-12-修正:40","立法理由":"一、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區域獨占事業，爰於第一項明定於所屬區域內用戶申裝使用天然氣時，得收取相關管線裝置設備費用。公用天然氣事業依計費準則規定訂定其收費，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n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合格之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行委託以裝置建物內之管線設備。\n　　三、第三項明定前項天然氣導管承裝業於完成裝置，經報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進行檢查，並發給合格證明，始得供氣。\n　　四、基於該等用戶管線之裝置收費涉及成本分攤，計算較為複雜，為避免業者不當計費，損及用戶權益，爰於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該計費準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