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23-05-30-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23-05-30-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九條","內容":"天然氣事業供應之天然氣，應符合國家標準。\n　　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用戶之天然氣，應加入足資人類嗅辨之嗅劑；其添加之嗅劑種類及濃度，應定期提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n　　前項嗅劑之提報格式、種類、濃度及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法條編號":"08113:08113:2023-05-30-修正:22","立法理由":"一、為確保天然氣事業所供應之天然氣品質，爰於第一項明定天然氣應符合國家標準。\n　　二、公用天然氣事業以導管低壓供應家庭民生所必須之天然氣，為確保用氣安全，爰於第二項明定該天然氣應加入嗅劑，俾利用戶能於漏氣時及時查覺，以避免發生災害，並規定嗅劑添加之種類及濃度，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n　　三、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嗅劑提報格式、種類、濃度及期限，俾業者有所遵循。","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