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23-05-30-修正:28"],"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23-05-30-修正","順序":28,"條號":"第二十四條","內容":"前條經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管線通過之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正當理由，有變更土地使用或擴建之必要時，得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遷移管線；所需費用，由雙方協議負擔；協議不成時，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即依法定程序處理。","法條編號":"08113:08113:2023-05-30-修正:28","立法理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第二十三條而須容忍公用天然氣事業敷設管線之通過，但亦須保障其權利之行使，爰明定凡有正當理由而變更其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者，得請公用天然氣事業遷移管線，所需費用由雙方協議負擔，協議負擔應考量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要求遷移管線之理由正當性、管線移及施工之困難程度等，協議不成時，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處；調處不成，即依民事訴訟程序處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