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23-05-30-修正:29"],"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23-05-30-修正","順序":29,"條號":"第二十五條","內容":"公用天然氣事業為施工、檢測或維護管線之必要，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或利用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不在此限。\n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暫時利用，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及興建固定定著物；對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有異議時，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補償之。","法條編號":"08113:08113:2023-05-30-修正:29","立法理由":"為減少臨時使用土地與建築物所引發之糾紛，延誤工程進度，就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暫時利用情形及相關補償予以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