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23-05-30-修正:47"],"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23-05-30-修正","順序":47,"條號":"第四十二條","內容":"公用天然氣事業轉投資其他事業，不得影響其供氣業務之正常營運；進行轉投資其他事業者，應將投資項目及金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法條編號":"08113:08113:2023-05-30-修正:47","立法理由":"考量經濟活動需要，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增加業外收益而有轉投資其他事業時，不得影響其天然氣供應業務之正常營運，且須事先將投資項目及金額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