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23-05-30-修正:73"],"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23-05-30-修正","順序":73,"條號":"第六十三條","內容":"未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執照，擅自經營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主管機關依規定命其停業而未停業者，亦同。\n　　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僱用一定人數之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法條編號":"08113:08113:2023-05-30-修正:73","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第二項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6-05-06-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