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23-05-30-修正:76"],"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23-05-30-修正","順序":76,"條號":"第六十五條","內容":"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續經營，且得使用原事業既有輸儲設備繼續供氣並支付償金。","法條編號":"08113:08113:2023-05-30-修正:76","立法理由":"為避免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影響原用戶用氣之權益，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續經營，且得使用原事業既有輸儲設備繼續供氣並支付償金。","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