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13:08113:2023-05-30-修正:8"],"data":{"法律編號":"08113","法律編號:str":"天然氣事業法","版本編號":"08113:2023-05-30-修正","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意見，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n　　一、經營計畫書及進度表。\n　　二、輸儲設備配置計畫圖。\n　　三、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輸氣管線敷設計畫圖。\n　　四、比例尺一萬分之一之計畫供氣區域地圖。\n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n　　一、事業名稱及所在地。　\n　　二、負責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n　　第一項第一款之經營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n　　一、資本額。\n　　二、天然氣購買計畫。\n　　三、供氣區域。\n　　四、供氣容量。\n　　五、各供氣區域之供氣戶數、供氣數量及計算依據。\n　　六、各供氣區域之開始供氣日期。\n　　七、輸儲設備項目及投資總額。\n　　八、事業收支之概算及財務計畫。\n　　九、輸儲設備維護計畫。\n　　十、後果分析及風險評估。","法條編號":"08113:08113:2023-05-30-修正:8","立法理由":"一、公用天然氣事業以導管供應民生必需之燃料，攸關公眾用戶日常生活及公共安全，爰於第一項明定須經許可始得設立。\n　　二、除於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備之文件及程序外，並於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相關文件應載明事項，以利審核。","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13:2011-01-10-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