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0-04-16-制定:13"],"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0-04-16-制定","順序":13,"條號":"第十條","內容":"為促進產業創新，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0-04-16-制定:13","立法理由":"一、技術為企業成長重要的動力，也是產業創新、產業再造之關鍵因素，公司不斷投入於研究發展，方得以提升其技術能力，以因應其產業競爭環境，爰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以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獎勵措施，鼓勵公司積極投入研究發展，以達到產業創新之目的。\n　　二、第二項明定投資抵減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