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0-04-16-制定:16"],"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0-04-16-制定","順序":16,"條號":"第十二條","內容":"為促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流通及運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蒐集及管理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資訊，並建立資訊服務系統。\n　　政府應協助保護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並就具產業發展關鍵影響之技術或研究發展成果等無形資產之運用或輸出限制，予以規範。","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0-04-16-制定:16","立法理由":"一、知識經濟時代，利用過去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再加值，將能更加速創新之速度。\n　　二、過去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編列有研究經費，惟部分機關未能將該等成果加以整合運用，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主動蒐集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資訊，建立交流平台並加以運用、擴散，使產業運用智慧財產之成本得以降低。\n　　三、另因創新或研究發展之成果涉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事項，如未能善加保護，勢必嚴重打擊創新之動力，故除應注意資訊服務系統之有效管理外，並應就具產業發展關鍵影響之技術或研究發展成果等無形資產之運用或輸出限制，予以規範。","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