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0-04-16-制定:17"],"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0-04-16-制定","順序":17,"條號":"第十三條","內容":"為協助企業呈現無形資產價值，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產、官、學代表辦理下列事項：\n　　一、訂定評價服務基準。\n　　二、建立評價資料庫。\n　　三、培訓評價人員。\n　　四、建立評價示範案例。\n　　五、辦理評價推廣應用活動。","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0-04-16-制定:17","立法理由":"第三十五號與三十七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發布後，企業對於如何可靠衡量無形資產之價值，需求日殷，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邀集產、官、學代表辦理無形資產評價相關業務，包括訂定服務基準、培訓人員等，以共同提升我國評價無形資產之專業服務能量。","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