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0-04-16-制定:57"],"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0-04-16-制定","順序":57,"條號":"第四十八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之產業園區，除配售之社區用地外，其土地或建築物出售時，承購人應按承購價額百分之一繳交開發管理基金予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n　　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囑託移轉登記前，受託之公民營事業應按合理價格百分之一繳交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0-04-16-制定:57","立法理由":"一、為健全產業園區之發展，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第一項明定土地或建築物之承購人應按承購價額之百分之一，繳交開發管理基金予開發該產業園區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n　　二、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將產業園區土地移轉登記予受託之公民營事業時，基於公平原則，受託之公民營事業應比照前項之規定，按移轉登記時之開發成本價額百分之一繳交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爰於第二項明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