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0-04-16-制定:6"],"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0-04-16-制定","順序":6,"條號":"第四條","內容":"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行政院應提出產業發展綱領。\n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n　　各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產業之發展。","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0-04-16-制定:6","立法理由":"一、臺灣過去以工業或製造業為主之產業發展重心，應隨知識經濟時代之來臨而配合調整。而如醫療服務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等相關服務業或其他產業，均亟需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正視其產業發展課題，共同協助該等產業之發展。\n　　二、為確立各產業之發展政策及方向，行政院應提出產業發展綱領，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作為施政之依據。訂定時，得邀集產業、學術、研究機構等各界，並視需要參考直轄市、縣（市）政府意見，以匯集各界意見及凝聚產業發展共識。該等政策及方向，應視產業環境之變化，定期予以檢討，並向各界加以宣導說明。\n　　三、另由於部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所管產業多著重管理面向，較欠缺協助產業發展思維，爰於第三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主管產業之發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