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0-04-16-制定:74"],"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0-04-16-制定","順序":74,"條號":"第六十四條","內容":"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及安全，除本條例規定者外，準用商港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八條及第五十條規定。\n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會商交通部後，始得將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管理，委託商港管理機關辦理。","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0-04-16-制定:74","立法理由":"一、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第一項明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規劃建設、管理、經營及安全，除本條例規定者外，準用商港法相關規定，俾利推動業務。\n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管理，於會商交通部後，始得委託商港管理機關辦理。","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