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0-04-16-制定:8"],"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0-04-16-制定","順序":8,"條號":"第六條","內容":"產業受天然災害、國際經貿情勢或其他重大環境變遷之衝擊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供產業調整支援措施，以協助產業恢復競爭力及促進社會安定。","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0-04-16-制定:8","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國內產業受重大環境變遷之衝擊，以致企業運作出現短期性或暫時性之營運困難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供產業調整支援措施，如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轉業、職業訓練或其他調整措施，以協助產業早日恢復生機，維持社會安定。\n　　二、所稱重大環境變遷，包括天然災害、對外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國際貿易協定、國際金融風暴等發生時，對國內產業發展造成衝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