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0-04-16-制定:85"],"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0-04-16-制定","順序":85,"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0-04-16-制定:85","立法理由":"一、定明本條例之施行日期，以使各級主管機關有充裕之時間完成相關法規命令之訂定。\n　　二、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二條但書規定，第二章租稅減免及第七十條之一營運總部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利法令銜接及考量業者權益，本條例第九章租稅優惠追溯至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n　　三、為兼顧經濟發展及財政公平，配合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爰參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七十二條租稅優惠相關條文適用期間為十年，明定本條例第十條租稅優惠之實施期限為十年。","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