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4-05-30-修正:12"],"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4-05-30-修正","順序":12,"條號":"第九條","內容":"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n　　一、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n　　二、提供產業技術及升級輔導。\n　　三、鼓勵企業設置創新或研究發展中心。\n　　四、協助設立創新或研究發展機構。\n　　五、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合作。\n　　六、鼓勵企業對學校人才培育之投入。\n　　七、充裕產業人才資源。\n　　八、協助地方產業創新。\n　　九、其他促進產業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事項。\n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4-05-30-修正:12","立法理由":"一、產業創新之活動，除企業本身之研發、人才投入外，透過企業間或企業與學術單位間之相互合作等活動之進行，亦可創造加速之效果。另為強化產學交流，得運用補助方式，鼓勵企業提供在學學生實習機會，使學校培育之人才得符合職能所需，俾對產業創新亦有加乘效果。而為協助產業加速創新，爰於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補助或輔導方式，推動創新活動。\n　　二、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產業補助或輔導辦法，俾資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