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4-05-30-修正:20"],"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4-05-30-修正","順序":20,"條號":"第十六條","內容":"為鼓勵產業發展品牌，對於企業以推廣國際品牌、提升國際形象為目的，而參與國際會展、拓銷或從事品牌發展事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補助或輔導。\n　　前項獎勵、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4-05-30-修正:20","立法理由":"一、臺灣製造業目前多以代工為主，缺乏擁有國際性品牌之公司，而品牌為無形資產成果之一環，對於提升產品附加價值甚為重要；而企業之品牌提升，亦可連帶提升國家整體形象。為鼓勵企業發展品牌，爰於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提供獎勵、補助或輔導。\n　　二、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補助或輔導辦法，俾利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