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4-05-30-修正:22"],"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4-05-30-修正","順序":22,"條號":"第十七條","內容":"為強化產業發展所需人才，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建立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推動下列事項：\n　　一、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及推估。\n　　二、整合產業人才供需資訊，訂定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n　　三、協調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推動事宜。\n　　四、推動產業、學術、研究及職業訓練機構合作之規劃。","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4-05-30-修正:22","立法理由":"一、人才資源發展攸關產業發展及其長期競爭力，且涉及各部會之權責，為利協調及資源整合，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構，建立協調整合機制，俾利推動產業人才資源發展。\n　　二、協調整合事項，包括重點產業人才供需調查、研究人才發展策略、產業人才資源發展之推動、各機關之分工與資源分配及產學研與職業訓練機構合作等協調事宜。\n　　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各產業人才供需狀況進行瞭解及調查，而中長期產業供需之狀況則或有推估之必要。透過界定產業人才之範圍，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方能就產業人才需求之狀況進行後續產業人才資源發展策略之研擬與訂定，進而提升產業競爭力。","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