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4-05-30-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4-05-30-修正","順序":34,"條號":"第二十七條","內容":"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綠色產品。\n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前項規定之綠色產品。\n　　前項綠色產品之規格、類別、認定程序、審核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4-05-30-修正:34","立法理由":"一、本條所定之綠色產品範疇，較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之產品為廣，以促進生態效益及資源循環使用並進，建構不虞匱乏之產業永續發展環境，政府應健全能源、水及其他資源永續利用之發展環境，並鼓勵生產及消費綠色產品，爰於第一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綠色產品，第二項則明定政府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綠色產品，以促進綠色產品之消費。\n　　二、第三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綠色產品認定審核辦法，俾利適用。","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