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4-05-30-修正:48"],"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4-05-30-修正","順序":48,"條號":"第三十九條","內容":"產業園區得規劃下列用地：\n　　一、產業用地。\n　　二、社區用地。\n　　三、公共設施用地。\n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n　　產業用地所占面積，不得低於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六十。\n　　社區用地所占面積，不得超過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n　　公共設施用地所占面積，不得低於全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二十。\n　　第一項各種用地之用途、使用規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4-05-30-修正:48","立法理由":"一、考量產業園區整體配置及產業發展之需要，爰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產業園區土地得規劃之用地種類。\n　　二、產業園區之用地規劃，應兼顧園區生態、整體環境建設及產業發展需求，爰於第二項至第四項規範產業用地、社區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所占面積之比率，以資明確。\n　　三、第五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以規範區內各種用地之用途、使用規範及其他相關事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