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4-05-30-修正:66"],"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4-05-30-修正","順序":66,"條號":"第五十六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衡量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且經評估非鄰近商港所能提供服務者，得於其所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內，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n　　前項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報行政院核定。\n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n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4-05-30-修正:66","立法理由":"一、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交通部後，報行政院核定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以符合國家經濟發展之政策目的，並滿足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n　　二、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除有助於與產業園區之區界作明確劃分外，並可作為劃分安全及管理維護權責之依據。爰於第三項明定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劃定之核定程序及其相關權責機關。\n　　三、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事項，因涉及交通部之法定職權，爰於第四項明定其指定程序，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報行政院為之。","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