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4-05-30-修正:83"],"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4-05-30-修正","順序":83,"條號":"第七十條","內容":"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獎勵或補助。\n　　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因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申請本條例之獎勵或補助，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內依本條例申請所獲得之獎勵或補助。","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4-05-30-修正:83","立法理由":"政府為扶植產業發展，過去以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提供若干公司或企業租稅優惠，其所享有之實際稅率甚至低於一般上班族最低稅率5%，造成政府稅收的減損；然卻有不法業者一手享政府租稅優惠，一手破壞世代依存的生態環境，為提高企業社會責任之意識，針對公司或企業最近三年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規定，且明訂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者，申請適用獎勵、補助措施應有適度之限制，爰增訂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