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5-12-15-修正:13"],"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5-12-15-修正","順序":13,"條號":"第十條","內容":"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5-12-15-修正:13","立法理由":"一、為鼓勵公司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除適用現行規定外，配合產業界實際需求及落實政策效果，原條文第一項增訂抵減年限延長至三年，抵減率調降至百分之十，公司可考量實際情況，兩者擇一適用；並酌作文字修正。\n　　二、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