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7-11-03-修正:17"],"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7-11-03-修正","順序":17,"條號":"第十二條","內容":"為促進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流通及運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國營事業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時，應要求執行單位規劃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營運策略、落實智慧財產布局分析、確保智慧財產品質與完備該成果之保護及評估流通運用作法。\n　　前項智慧財產於流通運用時，應由依法具有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依第十三條登錄之機構或人員進行評價並登錄評價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服務系統。\n　　第一項創新或研究發展之適用範圍、推動、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7-11-03-修正:17","立法理由":"一、配合我國智財戰略綱領推動建立研發成果銜接至商品化或事業化機制之要求，爰參考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規定，針對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國營事業進行之創新或研究發展，要求執行單位應落實智慧財產保護、布局與流通運用，並應建立智慧財產管理相關機制，以確保智慧財產品質，爰修正第一項。\n　　二、為使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補助、委託、出資所產出之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獲得妥適評價，並確保政府取得公平合理之收益，同時累積評價資料庫內容，供作未來無形資產評價產業發展使用，增訂第二項，要求其評價應由依法律規定取得資格或經一定程序認定適格之機構或人員執行，且其評價結果相關資料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服務系統。\n　　三、由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補助、委託、出資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之產業規模、目的、種類等不盡相同，故其適用範圍、推動與管理措施等細節，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執行之辦法，爰新增第三項。\n　　四、原條文第二項有關規範具產業發展關鍵影響之技術或研究發展成果等無形資產之運用或輸出限制，政府業已訂定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並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經濟部科學技術委託或補助研究發展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辦法加強保護，爰予刪除。","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