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8-05-29-修正:26"],"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8-05-29-修正","順序":26,"條號":"第十八條","內容":"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辦理下列事項：\n　　一、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n　　二、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業務。\n　　三、促進前二款事項之企業採納、民間參與及國際相互承認。\n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業務之運作機制、品質規範、能力鑑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撤銷與廢止、民間能力鑑定之採認與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8-05-29-修正:26","立法理由":"一、修正第一項，將原條文所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分列三款規範，並為協助產業充裕人才，及強化鑑定證明之作用，於第三款增訂應促進企業採納並聘用具鑑定證明之人才及結合民間參與共同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業務。\n　　二、配合第一項修正，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事項應增列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業務之運作機制、品質規範及民間能力鑑定之採認等相關事項，爰修正第二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7-11-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