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8-05-29-修正:3"],"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8-05-29-修正","順序":3,"條號":"第二條","內容":"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n　　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n　　三、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n　　四、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資產。","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8-05-29-修正:3","立法理由":"一、配合有限合夥法制定施行，有限合夥事業納入本條例規範，爰新增第二款定義有限合夥事業，後續款次遞移。\n　　二、本條例部分條文以「企業」為適用對象，如第九條之輔導及補助適用對象，配合第二款增訂，將有限合夥事業納入第三款所稱「企業」範圍。","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7-11-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