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9-06-21-修正:89"],"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9-06-21-修正","順序":89,"條號":"第六十七條之一","內容":"適用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及第十九條之一者，公司應於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年度、或緩課期間屆滿年度之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該已轉讓、辦理帳簿劃撥或屆期尚未轉讓之股份資料；其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按其應申報或短計之所得金額，處公司負責人百分之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五萬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n　　經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公司未依限補報或填發者，按其應申報或短計之所得金額，處公司負責人百分之十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十萬元。","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9-06-21-修正:89","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7-11-03-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