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19-06-21-修正:96"],"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19-06-21-修正","順序":96,"條號":"第七十二條","內容":"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十條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三條之三施行期間，自公布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法條編號":"08128:08128:2019-06-21-修正:96","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n　　二、為期明確，將原第二項有關本條例修正條文之施行期間，依其修正日期，分列第二項至第四項規範，並配合將立法院三讀日期修正為總統公布日期。\n　　三、本條例原租稅優惠措施將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考量相關租稅優惠措施仍為我國產業發展所需，有必要予以展延，爰於第三項後段增訂本次未修正之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施行期間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增訂第五項，明定本次修正有關租稅優惠措施之條文施行期間亦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為促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即得以未分配盈餘實行投資，以加速國內投資動能，爰明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三施行期間為公布生效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