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22-01-27-修正:15"],"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2-01-27-修正","順序":15,"條號":"第十條之一","內容":"為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並鼓勵多元創新應用，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投資於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n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n　　第一項所稱智慧機械，指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n　　第一項所稱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指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第十五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第五代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n　　第一項所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指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有關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n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第一項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於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一次為限。\n　　前六項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之計算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2-01-27-修正:15","立法理由":"一、為加速產業完成智慧升級轉型，原條文原定位為短期經濟點火措施，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落日，第五代行動通訊（5th generation mobile networks ； 5G）系統於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落日，然而後疫情時代加速改變產業營運模式，智慧應用之需求大增，產業智慧升級轉型仍為趨勢；另考量三大投資方案已引導廠商回流，廠商規劃後續三年擴廠投資智慧設備，亟需相關政策引導，爰有展延租稅優惠措施三年之必要；同時，政府仍持續規劃於一百十三年釋出第二階段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商用頻譜，國內產業近年除依市場需求發展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中、低頻段系統設備外，也開始對具前瞻、挑戰門檻之高頻毫米波頻段技術進行起步研發與商品化實證能力，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開放網路架構技術（O-RAN）尚處於技術發展階段，亦亟需政府實證場域與政策引導；另呼應「資安即國安」戰略，強調資通安全亦為臺灣產業發展必須把握之關鍵領域，應儘速完備國內產業資安聯防體系，以確保我國產業在國際供應鏈上取得客戶信賴，並能因應國際日益嚴重之資安攻擊與威脅，爰於第一項序文修正展延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之適用年限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明定適用期限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與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一同落日，以鼓勵產業加速或提前導入資安產品或服務，於短期內提升國家整體資安防護能力。\n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n　　三、增訂第五項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定義，係包含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與網路安全維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及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及跨終端、網路、雲端之資通安全技術服務，以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n　　四、原第五項移列為第六項，內容未修正。\n　　五、原第六項移列為第七項，並納入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相關事項，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以辦法定之，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