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23-01-07-修正:24"],"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3-01-07-修正","順序":24,"條號":"第十五條","內容":"為提升智慧財產流通運用效率，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建立服務機制，提供下列服務：\n　　一、建立資訊服務系統，提供智慧財產之流通資訊。\n　　二、提供智慧財產加值及組合之資訊。\n　　三、辦理智慧財產推廣及行銷相關活動。\n　　四、協助智慧財產服務業之發展。\n　　五、產業運用智慧財產之融資輔導。\n　　六、其他智慧財產之應用。","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3-01-07-修正:24","立法理由":"一、企業之創新可藉由他人之創新成果再予加值，至如何讓智慧財產於共通之平台上有效流通，則為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產業創新之重要課題。\n　　二、現行科學技術基本法對於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已有所規範，為強化智慧財產流通及運用之整合服務及其效率，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辦理智慧財產資訊之流通運用、組合加值及行銷推廣等相關事項。","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