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23-01-07-修正:34"],"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3-01-07-修正","順序":34,"條號":"第二十二條","內容":"公司從事國外投資者，應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但投資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下金額者，得於實行投資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　　前項國外投資之方式、出資種類、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3-01-07-修正:34","立法理由":"一、我國現行對外投資之管理兼採事前核准及事後備查制，若投資人每年結匯匯出逾一定金額者（目前規定為五千萬美元），必須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定金額以下，得選擇於實行投資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於實行投資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為明確規範前開投資金額，爰參考現行規定，明定投資金額於新台幣十五億元以下金額者，得事後備查，以資明確。\n　　二、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國外投資之方式、出資種類、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