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23-01-07-修正:7"],"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3-01-07-修正","順序":7,"條號":"第五條","內容":"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訂定地方產業發展策略；訂定時，應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地方產業發展。","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3-01-07-修正:7","立法理由":"一、產業發展課題，不僅是中央各部會之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可積極主動規劃地方產業發展之策略，並得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訂定，以利與中央之產業政策接軌。\n　　二、另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政策方向，爰於第二項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獎勵或補助之方式，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推動產業發展。","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