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23-05-30-修正:79"],"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3-05-30-修正","順序":79,"條號":"第五十九條","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准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出租予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供其興建相關設施及建築物自用，所興建之設施及建築物得登記為該興辦工業人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3-05-30-修正:79","立法理由":"為利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使用特定碼頭，爰參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明定產業園區內之興辦工業人，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承租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並自行興建相關設施及建築物。為使其出資興建者與所有權人相符，該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得登記為該興辦工業人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