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23-05-30-修正:90"],"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3-05-30-修正","順序":90,"條號":"第六十六條之二","內容":"對前條第一項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設備。\n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n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n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n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3-05-30-修正:90","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刑法雖有第三百五十八條以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可針對無故入侵或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等行為予以處罰，惟查，基於前條第一項所定工業專用港、工業專用碼頭設施或設備之重要性，對其核心資通系統之安全，亦有提升其保護程度之必要，爰參考前述刑法規定，針對無故入侵、干擾前揭系統之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磁紀錄，或製作專供犯該等犯罪之電腦程式等行為，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並課予較刑法規定為重之刑責。又第一項所定「核心資通系統」，依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係指支持核心業務持續運作必要之系統。\n　　三、增訂第三項至第五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之一說明三至五。","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