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25-04-18-修正:29"],"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5-04-18-修正","順序":29,"條號":"第十九條","內容":"為厚植產業人才培訓資源，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產業人才培訓機構或團體之發展及國際產業人才培訓機構之引進。","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5-04-18-修正:29","立法理由":"一、產業人才之培訓不應僅侷限於教育體系，目前先進國家為培訓產業人才，多設有專業培訓機構，以更為貼近產業之需求。\n　　二、為帶動國內人才培訓產業之發展，提升人才素質，爰明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輔導措施，鼓勵人才培訓機關或團體之發展，以及國際級產業人才培訓機構之引進。","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