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8128:08128:2025-04-18-修正:42"],"data":{"法律編號":"08128","法律編號:str":"產業創新條例","版本編號":"08128:2025-04-18-修正","順序":42,"條號":"第二十六條","內容":"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補助或輔導企業推動下列事項：\n　　一、協助企業因應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n　　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與污染防治技術之發展及應用。\n　　三、鼓勵企業提升能資源使用效率，應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及相關技術。\n　　四、產製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產品。\n　　前項補助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法條編號":"08128:08128:2025-04-18-修正:42","立法理由":"一、我國企業面臨日益增加之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規範，加以我國推行節能減碳政策，對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影響甚鉅。為鼓勵產業永續發展，爰第一項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或輔導等方式，協助企業符合國際環保及安全衛生之標準，提升利用能源、水及其他資源再生、清潔生產、安全衛生、溫室氣體減量管理等技術能力，並鼓勵運用無毒害、少污染技術進行生產，及揭露產品相關環境資訊。\n　　二、第二項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補助或輔導辦法，俾利適用。","現行版":"現行","版本追蹤":"08128:2010-04-16-制定"},"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